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2 16:18: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年07月07
生效日期:1994年07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办发[1994]208号
新疆自治区劳动厅:
  对你厅6月22日“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和收费是否应予恢复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实践证明,在当前公民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人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它对纠正无效或违法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取鉴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不属于乱收费项目。目前,全国除西藏和你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贯彻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广泛地对各类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以推动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发展。为此,建议你们尽快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