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3 10:23: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年05月26
生效日期:1994年05月26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劳办发[1994]169号
本法变迁史: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已有新的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 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169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钟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钟劳〔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上述意见请转告钟祥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