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3 14:16: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01
生效日期:1992年07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劳力字[1992]34号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力字〔1992〕34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给我部来函,咨询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合同期满后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制工人即使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合同到期后也应终止。
2.关于因工负伤的合同制工人在合同终止后应享受的待遇问题,由于这方面的立法尚不配套,目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即按照新的规定实施。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