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3 13:48: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年03月05
生效日期:1993年03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办力字[1993]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请示》(宁劳人裁字〔1993〕0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因工负伤合同制工人被判刑的,也适用这一条规定。但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具体标准暂由你自治区做出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