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民航企业飞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5 09:32: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8年08月31
生效日期:1988年08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薪字[1988]2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
  你局(88)民航局字第008号《关于建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收悉。关于民航企业飞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拟订的《民航企业飞行技术人员工资等级表》。民航企业飞行人员经考核合格被正式聘任为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职务工资可纳入上述工资等级表中被聘任职务的起点工资,所需增资总额按国家下达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增资指标掌握,不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