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09:40: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8年02月26
生效日期:1988年02月26
时效性 :NULL
文号 :劳人劳[1988]3号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资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