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5:25: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年12月19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人薪[1985]72号
附: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广播电视事业的特点,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行政管理人员。按正副台长,正副总编辑,台长助理、部(室)正副主任、正副处长、记者站正副站长,正副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行政管理人员。按正副台长、部(室)正副主任、记者站正副站长、正副组(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2.播音人员。按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的职务分列。
3.制作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和职务工资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4.记者、编辑、翻译、文艺、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5.广播电视发射台(含转播台、微波站、播控室、实验台、卫星地面接收站等,下同)行政管理人员。按正副台长、台总工程师、正副科长(机房正副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一至五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省辖市、行署、(州)、县(市)、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本方案附发的附表六至八所列工资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除按国家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国家统一规定的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二、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天线工(架设、大修、维护)是广播电视系统的特殊工种,其岗位(技术)工资按国家机关技术工人工资标准执行。学徒期为二年,学徒期满后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九级58元的工资标准;转正满一年后定级时执行八级64元的工资标准。天线工高空作业时的津贴标准另定。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要按照广播电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播电视部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各类人员按实际担任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变动时,按新任职务领取职务工资。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并实行任期制的,在任职期间,其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聘任办法按广播电视宣传业务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和见习期满后如何确定职务工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其待遇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六)广播电视部门所属教育、科研、出版、医疗卫生、文艺等单位,可分别执行教育、科研、出版、医疗卫生、文艺等主管部门制定的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广播电视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实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