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5:26: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年09月27
生效日期:1985年09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人薪[1985]46号
国家体委制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我们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已报请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     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一九六三年修订了运动员工资标准,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两次提高运动员的定级工资。一九八一年重新制定了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标准,减少等级、加大级差、扩大升级面等,使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调动了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促进了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没有从工资制度方面进行根本改革。运动员、教练员的现行工资制度体现运动队伍特点不够,仍然存在平均主义现象,不适应体育事业的发展和运动队伍的建设,需要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针对现行工资制度的弊端,结合运动队伍的特点拟定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技术高低、成绩好坏、贡献大小的差别。
  (二)把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同运动技术水平、竞赛成绩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训练和竞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运动员、教练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根据运动队伍的以下特点,确定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
  1.运动员入队年龄小、运龄短、技术要求高、劳动强度大、伤残多;最好年华从事体育专门训练,失去了求学机会。
  2.教练员的工作既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又是艰苦的体力劳动,加上常年外出训练比赛,负担重。
  3.运动员不是终身职业,退役后要从事新的工作,教练工作也受到年龄限制。
  4.国际交往多,对抗性强,竞争激烈,影响大。
  二、运动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运动员的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制。体育津贴制分为临时体育津贴和体育津贴。
  (一)临时体育津贴。试训的运动员,不分年龄大小、文化程度,一律每月发给50元(现行六类工资区)的临时体育津贴费(包括自交伙食费和房租水电费等在内)。
  (二)体育津贴。已办理正式入队手续的运动员,根据其政治表现、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评定体育津贴。
  体育津贴等级分为:
  特等:世界冠军、破世界纪录者;
  一等:世界比赛获奖名次者;
  二等:亚洲亚军、全国冠军,破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者;
  三等:亚洲比赛和全国比赛获奖名次者;
  四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运动水平达到者。
  新拟运动员体育津贴标准见附表一。
  (三)运动员退役时发给一次性的退役费。
  三、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教练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基础工资。现行六类工资区定为40元。
  2.职务工资。根据教练员的责任大小和训练水平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另下达。新拟教练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
  3.工龄津贴。按照教练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5角。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十年。
  4.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训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练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不得平均发放。
  (二)为鼓励各类体校(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和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员长期从事基层培训、选才、打基础和提高运动员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加发教龄津贴。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教龄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给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发给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四、实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
  (一)体育津贴原则上按运动员所获得的运动成绩评定。对于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可以定期在相应津贴等级内增加津贴。
  (二)运动员待分配期间,体育津贴一般照发。但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减发、停发体育津贴。
  (三)现有的待分配运动员可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四)运动员退役分配后,原则按调入单位新定岗位或职务,同时参考运动成绩确定工资。
  (五)建立教练员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六)教练员的职务变动时,按新任职务确定工资。
  (七)教练员受年龄限制或其它原因不担任直接训练工作,经组织批准在编制范围内任咨询教练的,享受现职教练的职务工资。
  (八)本方案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同时停止执行对选入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月补助10元的规定。
  (九)对获得运动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按国务院批准的奖励办法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