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2 15:44: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20
生效日期:2006年06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人部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