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5 13:32: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年05月30
生效日期:1997年05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办发[1997]50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后优待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