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确定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0 11:10:06   浏览:

发文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年04月01
生效日期:1996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总工发[1996]6号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总工发[1996]6号)</p><p><br/></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体改委,国务院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p><p>  现将《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以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符的,均按本文件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中华全国总工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对国务院确定的百家国有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p><p><br/></p><p><strong>  一、在试点中要切实加强、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试点中要切实加强、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协同有关方面,精心处理好试点中的各种问题,在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p><p>  2、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要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切实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责,在突出维护职能的同时,认真履行工会的建设、参与、教育等各项社会职能,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p><p>  3、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民主管理。要在制度上保证职工了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的有效监督,形成企业内部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p><p>  4、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即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p><p>  5、工会要教育和动员职工群众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通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加强班组建设等活动,支持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p><p>  6、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要积极探索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新路子,为深化工会改革和建设,加强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积累经验。</p><p><br/></p><p><strong>  二、坚持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7、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并积极探索其他实现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哪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由公司自主决定。</p><p>  8、由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为母体改组的集团公司,或由若干生产经营企业联合组成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建立相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以母子公司体制设立的集团公司中主要从事资本经营的母公司,应探索加强母公司职工民主管理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其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p><p>  9、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1)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3)审议决定本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4)评议、监督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的建议;(5)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6)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p><p>  10、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应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行使以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1)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工会代表职工与本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3)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4)工会组织职工对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并将评议结果和建议通知有关方面;(5)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6)其他须经全体职工讨论或者决定的事项。</p><p><br/></p><p><strong>  三、逐步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11、试点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工会与本公司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增进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在平等协商过程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应遵守依法办事和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原则。</p><p>  12、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公司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为协商代表,职工由本公司工会为代表。</p><p>  13、公司和工会应认真做好协商准备工作,需要协商的内容,工会应在全体职工中充分酝酿,提出符合公司实际又为大多数职工接受的要求。</p><p>  14、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内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p><p>  15、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以书面形式签订,按法定程序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p><p>  16、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书面申请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p><p>  17、集体合同未尽事宜,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以及双方认为需要临时协商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协商会议解决。协商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并逐步形成制度。</p><p>  18、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p><p><br/></p><p><strong>  四、做好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19、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本公司职工代表。其他类型公司是否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都应有本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p><p>  20、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p><p>  21、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数量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因其履行职务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p><p>  22、董事会讨论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时,如工会主席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应邀请工会代表列席,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p><p>  23、积极探索和总结如何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作用的经验,逐步形成规范其行为的工作制度。</p><p><br/></p><p><strong>  五、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理顺工会的组织领导体制</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24、工会的组织领导体制要与企业改组后的公司组织制度相适应,没有建立工会的首先要把工会建立起来。企业改组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撤销工会组织,或合并到其他部门。</p><p>  25、国有企业改组为集团公司的,应建立集团公司工会,其组织形式应结合公司实际确定。</p><p>  26、集团公司所在市、县的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领导,不在集团所在市、县的子公司工会,原则上由当地地方工会领导,集团公司工会可与其建立工作联系。暂不改变工会经费上缴渠道。</p><p>  27、公司工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工会按《中国工会章程》自主决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由工会提出,与公司协商决定。</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