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育部门管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5:41: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年12月30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人薪[1985]83号
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其经费从教育经费项目下开支的,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随同中小学教职工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进行工资改革,其中专职教师(辅导员)可以按统一规定实行教龄津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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