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5 16:06: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5年12月24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人险[1985]14号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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