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6:04: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财政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6年02月14
生效日期:1986年02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人薪[1986]13号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以后,原来实行的类似性质的岗位、保健津贴予以取消。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殡葬职工守则》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办法,请抄送我们备案。
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