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6:33: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6年01月27
生效日期:1986年01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人老[1986]2号
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其每年增发的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已明确规定“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凡已将十二至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或其他补贴费与标准工资合并计发生活补贴的,应该纠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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