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6 09:46: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2年04月17
生效日期:1982年04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82]劳险字7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甘劳险〔1982〕072号文收到。关于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原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原单位在介绍工资关系时,应将其原来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包括在本人工资内,一并介绍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介绍的工资额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