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6 09:46: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2年04月17
生效日期:1982年04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82]劳险字7号
你局甘劳险〔1982〕072号文收到。关于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原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原单位在介绍工资关系时,应将其原来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包括在本人工资内,一并介绍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介绍的工资额发给。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失效]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