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减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09:51: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0年08月16
生效日期:1980年08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80]劳总险字46号
一九七九年十月底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简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起由发给上述待遇的单位,改按调整工资区类别后原单位的同等级在职职工的标准工资计发;对享受粮(煤)补贴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相应冲销其粮(煤)补贴后计发。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制止自行改变学制、提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