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制止自行改变学制、提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09:52: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事部(已撤销),教育部
发布日期:1981年09月17
生效日期:1981年09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人[1981]243号
一、无论是“文化大革命前,或“文化大革命期间。已经由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确定为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改变学制。个别确实需要由中专改为大专、专科改为本科的,要报经教育部、国家人事局批准,方为有效。
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除国务院或国务院综合部门有明确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学校无权自行提高和改变。
三、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时,国家对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进行了调整,有的高等学校裁并或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或撤销,学生也得到了安置。有关这方面的遗留问题(包括工资待遇问题),按中发[1962]225号文件和有关综合部门的规定执行。国民经济恢复后,有的中等专业学校,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为高等学校建制的,此时所招收的学生,按批准的学制确定工资待遇。
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有关单位招收的进修生和培训班、进修班学员等均不能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和国发[1980]317号文件的规定,评定工资等级。
五、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提高了定级工资水平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如工作(劳动)表现、业务能力或技术水平确实符合条件,可以提高定级工资,否则应予纠正。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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