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16:24: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年06月13
生效日期:1985年09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人薪[1985]20号
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现对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若干问题和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作如下具体规定。一、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
(一)现在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工资制度改革时,先将现行四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提高到现行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尔后再套改新规定的五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
(二)对于现在四、五类工资区工作,仍执行五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由六类以上工资区调到五类以下工资区仍保持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这次也按现行五类工资区同等级的工资标准套改新规定的五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其原工资高于现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六类和六类以上工资区中,仍执行本类区以上工资区现行工资标准的职工,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其原工资高出本类区现行工资标准的部分也按此办法处理。
(三)现在四类工资区中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其现行工资标准低于或相当于国家机关四类工资区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可以在增加工资的幅度不超过2.75%的原则下,先提高到本部门相当国家机关五类工资区的现行工资标准,尔后再套改新规定的本部门相当国家机关五类工资区的新工资标准。
(四)现在四类工资区的企业单位,其工资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
1.凡现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一致的企业,以及企业中执行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等部门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均可由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
邮电企业的生产人员、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勤杂人员和煤炭工业企业职员、工程技术人员,实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大体相同,也可由四类工资区现行的工资标准改按五类工资区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
2.凡现在国家机关四类工资区,实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不一致的企业,其中轻工业、农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31元和31元以下的,重工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32元和32元以下的,都按照增加工资2.75%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二级以上各级工资标准均按一级工资标准增加的幅度相应增加,最高与最低的倍数以及级差系数均不变动。
3.现在国家机关四类工资区的企业,按上述1、2两项规定调整工资区类别而增加的工资,可以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进入成本。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费改革了工资标准的企业,其改革前的一级工的工资标准,轻工业、农业在31元和31元以下的,重工业在32元和32元以下的,也可将按照原工资标准增加2.75%的增资额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计入成本。
现在五类及五类以上工资区的企业,这次一律不调整地区工资标准。
(五)调整工资区类别,不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改革工资制度的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职工,现在四类工资区工作的,也应先将现行四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提高到现行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尔后再套改新规定的五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提高到现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额,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
(七)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单位,均应从调整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中冲销原有的粮(煤)价补贴,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发给。
二、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
(一)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职工,分别执行新规定的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
(二)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七类和七类以上工资区的职工,均执行新规定的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此为基数另外计发一定比例的地区工资补贴。
地区工资补贴的比例为:七类工资区2.61%,八类工资区5.22%,九类工资区7.83%,十类工资区10.43%,十一类工资区13.04%。
例如:七类工资区省级机关副处长的基础工资为40元,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为110元,合计150元,应增发的地区工资补贴为150元2.61%=3.9元(尾数并入后为4元)。
七类以上工资区的地区工资补贴标准见附表三。
(三)七类和七类以上工资区中,有些地区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原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发给生活费补贴的,其生活费补贴也应折算为地区工资补贴。折算后的地区工资补贴,与上述第(二)项的地区工资补贴合并计发。
例如:兰州市原来除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外,另按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4%发给生活费补贴。工资改革后,该市统一执行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省级机关副处长的基础工资为40元,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为110元,合计为150元,应增发的全部地区工资补贴为:
(40元+110元)〔13.04%+(1+13.04%)4%〕=150元〔13.04%+4.52%〕=26.3元(尾数并入后为26.5元)
兰州、西宁、乌鲁木齐、拉萨市的地区工资补贴标准见附表三,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和计算办法见附表四。其他按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发给生活费补贴的地区,其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和地区工资补贴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按照本项规定和附表中注明的办法,计算颁发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
(四)现在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标准相当于和高于国家机关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现行工资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按其现行地区工资差别的比例,制订本部门相当于国家机关五、六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以及相当于国家机关七类和七类以上工资区的地区工资补贴比例,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后实行。
(五)部分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的地区性津贴,如地区津贴、海岛津贴、林区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等,其现行津贴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计发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以新规定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为基数(七类以上工资区的基数中应加上地区工资补贴),按原定的百分比计发;其现行津贴按照绝对金额发的,一般不予变动,个别现行津贴标准偏低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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