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分工管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0:46: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1985年07月15
生效日期:1985年07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人计[1985]1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抓宏观规划、抓综合平衡、抓信息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统计部门,切实把统计机构充实和健全起来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经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商定,今后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属于基本的反映国情国力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专业性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要明确分工,做到指标不重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个部门分工的具体意见。
  国家统计局负责:
  1.全国劳动力资源与分配统计;
  2.农村劳动者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统计;
  3.职工人数与工资统计;
  4.职工人数增减变动情况统计;
  5.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统计;
  6.劳动生产率统计;
  7.职工分类统计。
  劳动人事部负责:
  1.城镇劳动就业人员、待业人员情况统计;
  2.城镇劳动力资源与安排去向情况统计;
  3.合同制工人统计;
  4.职工人数增减变动详细分析统计;
  5.职工退职、退休、离休情况统计;
  6.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情况统计;
  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情况统计;
  8.调整工资情况统计;
  9.企业奖励基金提成和使用情况统计;
  10.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开支情况统计;
  11.职工培训、技工学校情况统计;
  12.劳动保护、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人数统计;
  1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统计;
  14.干部统计;
  15.编制统计;
  16.工人工时利用情况统计;
  17.国务院各有关部(局)直属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统计。
  二、要有一个过渡时间。鉴于劳动人事部门的统计机构尚未建立,一九八五年劳动工资年报、定期报表,除城镇就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人、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技工培训、干部、编制等项统计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外,其他各项仍由国家统计局布置、汇总,劳动人事部参与汇总审查工作,以便熟悉情况。一九八六年劳动工资年报和一九八七年定期报表,按上述分工由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共同布置、分别汇总。
  三、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互相交换、提供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和其他有关的统计资料、简报。各级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分别汇总的统计资料,必须注意相互衔接。同类指标的数据必须保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