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6 11:24: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4年04月29
生效日期:1984年04月29
时效性   :NULL
文号      :劳人干[1984]17号
福建省人事局:
  你局一月三日闽人行[1984]004号函悉。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安置和工资待遇问题,应按照一九六四年内务部[64]内人二字第143号文第四条中“应当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和服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或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适当行政处分,以至开除公职;未开除公职的一般应降低原工资待遇。
  三、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问题。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