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6 11:25: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4年06月19
生效日期:1984年06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你局川人工〔1984〕20号《关于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支付的,仍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二、离休干部的工资已由接受安置地区支付(包括退休改办离休)的,也应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标准工资不论由何地支付,均不受接受安置地区工资区类别调整的影响,而应随着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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