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病症如何处理的函

发布时间:2014-09-28 10:37: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5年11月18
生效日期:1965年11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5]中劳薪字第285号
沈阳市劳动局:
  你局九月十日(65)沈劳护肖字第101号关于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病应如何处理的函收到。经与卫生部医政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和有关专业医疗单位研究后,答复如下:
  骨结核,是骨髓和骨关节部位被结核菌感染而发生的一种常见慢性病。结核菌是通过血液的循环而传播到骨髓和骨关节部位的,并不存在压伤部位易于感染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们的处理原则,即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的职工,其因治疗骨结核停工休养期间,不能按工伤待遇处理,可按病假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