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的军事院校中的青年学生和士兵学员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给辽宁省劳动厅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8 10:53: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4年07月17
生效日期:1964年07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你厅5月13日[64]辽劳资字第40号文收到。关于由军事院、校中作为复员与退伍处理的青年学生和士兵学员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经我们与总参谋部动员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内务部优抚局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鉴于在1961年7月14日国防部发布执行“士兵和学员待遇的规定以前,由军事院校退学的青年学生和士兵学员都办理了复员手续,发给了复员证和生产资助金,并且复员到地方分配工作后已按志愿兵的工资待遇标准发给工资,现在为时已经几年;而在国防部颁发这个规定以后,对上述人员则改办退伍手续,发给预备役军士兵兵役证和退伍优待金,因此,我们意见,凡是1961年7月14日以前办理复员手续的,仍按复员的志愿兵的工资待遇标准确定其工资待遇;1961年7月14日以后办理退伍手续的,则按退伍的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标准处理。
  二、另外,1962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军队选调干部转业到商业部门服务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曾规定:《青年学生和士兵学员的工资级别,应该按照他们学习时间的长短,参照1957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军事院校中的青年学生和士兵学员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照1959年4月21日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的规定处理,低于参照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所确定的工资待遇时,则可以参照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