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16:00:00   浏览:

发文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4年07月28
生效日期:1984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84]公安[审]116号
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在职干警享受本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体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无故缺勤和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政策的,酌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调离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所需经费,随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即工资由何处发放,岗位津贴就由何处开支。
  四、本岗位津贴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铁道、交通、林业等公安部门的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也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