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16:00:00 浏览:
发文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4年07月28
生效日期:1984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84]公安[审]116号
一、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在职干警享受本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体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无故缺勤和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政策的,酌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调离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所需经费,随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即工资由何处发放,岗位津贴就由何处开支。
四、本岗位津贴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铁道、交通、林业等公安部门的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也照此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