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改定拨交工会经费时计算供给制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及明确职工文化教育费使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6:28:00 浏览:
发文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1952年01月14
生效日期:1952年01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二、企业、机关、学校等行政方面,按照所雇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其中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应由工会方面掌握。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事业,应按上级工会组织规定的文化教育费开支制度使用,不属于工会文化教育费范围内的开支,如机关业务上的书报费、学习费等,则由行政方面根据自己的会计科目和开支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