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15:27:00 浏览:
发文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2年10月08
生效日期:1982年10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82]城劳字第378号
各单位一定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紧从严掌握,不得擅自提高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附: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发放环境卫生津贴的暂行规定
环境卫生工人在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作业条件差,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应享受环境卫生津贴。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街道的人员;环卫专用车辆、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人员;其他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按照劳动强度、作业条件和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程度,每人每天分别发给二、三、四角。各城市在拟订具体执行办法时,应从严掌握,切实做好各工种之间的平衡,不能按最高标准平均发给。
三、发放办法:以上津贴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病、事假期间均不发给;工作变更时,要相应进行调整;调离工作时,应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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