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3 14:02: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26
生效日期:2000年05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发[2000]57号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申诉控告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的,经过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审理并决定后,认定处分不当的,应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处分轻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原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变更后的处分重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变更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限按变更处分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但应扣除原处分已经执行的时间。
上述意见适用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2000年5月26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