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4 16:02: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19
生效日期:1991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管财字[91]第220号
为了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的规定,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91)市计生委第51号]文件,现将有关计划生育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一、晚育女职工的奖励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多胞胎),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奖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的奖励费。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单位的,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三、对主动放弃第二个生育指标的奖励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而主动放弃生育指标,并已经按规定办理不再生育手续的职工,给予一千元的奖励。
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单位的,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四、施行节育手术的奖励
对施行节育手术的职工,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办法,酌情给予奖励。
五、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对计划生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办法,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以上各项奖励资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实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