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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R LAW INFORMATION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4 16:19:00 浏览: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64年04月04
生效日期:
1964年04月04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64]国卫字10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绝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报领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开支。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