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4 16:19: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1964年04月04
生效日期:1964年04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4]国卫字10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绝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报领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