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患矽肺病脱产休养的职工是否享受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8 10:56: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5年04月13
生效日期:1965年04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5]中劳薪字80号
你局劳动保护监察处三月二十三日(65)劳护字第275号函收到。关于回家休养的患矽肺病职工,是否继续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问题,经我们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后认为,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国经周字100号文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第(三)项规定的精神,对于患矽肺病的职工,凡是已经脱产休养的,无论本人居住何处(包括回乡村或城市家中居住,在企业内居住以及住医院或疗养院的),均不再享受原单位免费供应的保健食品待遇。
此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