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原为技术兵的工资待遇问题复甘肃省劳动局的函
发布时间:2014-09-28 11:08: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0年02月27
生效日期:1960年02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0]中劳薪字第27号
你局2月22日来电悉。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其中原为技术兵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其初期待遇可以按照去年国务院国劳周字103号通知执行,即暂按一级工或者二级工工资标准发给。经过一定的熟悉期,可以按照所在单位的技术标准和本人现有的技术水平,重新评定工资级别。评定结果高于初期待遇的,可按高的执行,但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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