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09-28 11:14: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4年12月26
生效日期:1964年12月26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64]中劳薪字第547号
今年各地区、各部门都将接收一部分由政府直接分配工作的退伍军人。为了便于处理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经与内务部研究,现暂作如下通知:
  一、退伍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其初期工资待遇,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以前,仍应按照1959年4月21日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即原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工资标准;原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工资标准。但是,为了适当照顾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对于服役满5年以上的,可以暂按上述103号通知中原是志愿兵的待遇执行。
  二、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其他问题,如分配当学徒的学习期限、技术兵的定级、复工复职的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等问题,仍应按照1960年5月10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情况的调查报告的意见办理。
  三、1963年底以来,本部对于有关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的一些具体问题,曾经答复过一些地区和部门,原答复的意见仍可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