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09-28 11:14: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4年12月26
生效日期:1964年12月26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64]中劳薪字第547号
一、退伍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其初期工资待遇,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以前,仍应按照1959年4月21日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即原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工资标准;原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工资标准。但是,为了适当照顾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对于服役满5年以上的,可以暂按上述103号通知中原是志愿兵的待遇执行。
二、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其他问题,如分配当学徒的学习期限、技术兵的定级、复工复职的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等问题,仍应按照1960年5月10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情况的调查报告的意见办理。
三、1963年底以来,本部对于有关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的一些具体问题,曾经答复过一些地区和部门,原答复的意见仍可不变。
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失效] 民政部、内务部、国家计委、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盲人、聋哑人工厂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问题的联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