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财务部关于附加工资是否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0 11:10:21   浏览:

发文机关:NULL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NULL
文号      :NULL
国家劳动总局电话通知:关于附加工资是否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问题,可由省、市、自治区酌定。军队退休职工可按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