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6:2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年09月06
生效日期:1985年09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组通字[1985]44号
一、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二、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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