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发布时间:2014-09-29 15:27: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8
生效日期:2013年03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社厅函[2013]151号
《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3〕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25元、1035元、945元、855元调整为1290元、1190元、1090元、99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2.3元、11.3元、10.4元、9.4元调整为14元、13元、12元、11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8日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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