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担任乡干部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5 17:30: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64年08月03
生效日期:1964年08月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乡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并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二、在本通知发出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计算,不再改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办法和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