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发改社会〔2021〕443号
<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strong>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应急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br/>(发改社会〔2021〕443号)</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r/>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1》)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抓紧制定实施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并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应在本文件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及时对外公布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br/> 二、严格界定主要范围。各地要对照《国家标准2021》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地区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落地落实。已有国家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区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br/> 三、有效落实支出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地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br/> 四、着力强化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br/> 五、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br/> 六、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br/></p><p style="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right;">国家发展改革委<br/> 中 央 宣 传 部<br/> 教 育 部<br/> 民 政 部<br/> 司 法 部<br/> 财 政 部<b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br/> 文化和旅游部<br/> 国家卫生健康委<br/> 退 役 军 人 部<br/> 应 急 部<br/> 税 务 总 局<br/> 市场监管总局<br/> 广 电 总 局<br/> 体 育 总 局<br/> 国 家 医 保 局<br/> 国 家 文 物 局<br/> 国家中医药局<br/> 国 家 药 监 局<br/> 中 国 残 联<br/> 2021年3月30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