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实名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6:12: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1
生效日期:2011年02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内人社发[2011]58号
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数据核实是基础,也是制定政策的依据。为此自治区决定,对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核实,对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现就老工伤人员登记核实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核实和摸底调查的人员范围
(一)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登记核实范围是自治区内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中2004年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的范围是自治区内的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中2004年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登记核实和摸底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核查方式。对老工伤等人员进行核查,采取公开填表、由基层按人头逐一核查的方式,工作要做细做实,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核查程序
1、传达文件精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文件精神传达至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各企业),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各企业)负责传达至列入核查范围的每个居民。
2、填表。旗县要统一印制有关表格,由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各企业)发至列入核查范围的人员,告知填表事宜。列入核查范围的人员,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要填写《国有企业老工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表六),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要填写《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摸底调查表》(以下简称《摸底调查表》表七)。要当场填写,签字收回。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填报《申请登记表》后,要尽快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原始证明材料:①工伤证或工伤认定书(或由原单位出具的受伤时的证明材料)。②有伤残等级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表。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本人原始档案的有关记载等。
4、建档。对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工作单位应依据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本人提供的身份认定资料进行归集建档;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归集建档。
5、录入电子文档并逐级上报汇总。《申请登记表》、《摸底调查表》以及原工作单位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建立的档案资料,应一并报送旗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旗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旗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申请登记表》、《摸底调查表》的相关内容对应录入《全区国有企业工伤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二)、《全区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情况调查表》(表三)、《全区集体企业工伤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表四)、《全区集体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情况调查表》(表五),并将电子调查表上报盟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盟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辖区内各旗县报送的数据汇总后,对应录入《全区企业老工伤基本情况汇总表》(表一),由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将汇总表(表一)和电子调查表(表二、三、四、五)一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表格,要求下载使用自治区统一设计的电子表格。下载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www.nm12333.cn下载中心)
参加自治区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分别由自治区医疗保险局和自治区煤炭社保局负责填报。
三、工作要求
(一)老工伤人员的核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切实做好核查登记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就老工伤如何进行申报登记纳入统筹管理等事宜明确告知有关人员。
(三)各统筹地区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此次工作任务,务于3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及电子版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郭明忠、杨凡
联系方式:0471-6946051、6944634
电子邮件:quweike@nm12333.cn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老工伤职工调查表实名制表一至七(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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