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9 11:07:00 浏览:
发文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1
生效日期:2013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哈人社发[2013]75号
| |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满足参保人群医疗保障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哈政办〔2012〕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调整增加部分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项目,调整增加项目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最高支付限价标准,按新调整的限价执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执行。 参保居民住院就医,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在最高限价以内,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限价以内由个人自付5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用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参保居民门诊使用统筹基金时,免收起付金; (二)将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六项门诊检查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取消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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