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9 11:20: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0年04月10
生效日期:2000年05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0]7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者制度工时的折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0.92天。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
  由于每月制度工时天数改为20.92天,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其它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