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09:02: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8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晋人社厅发[2010]1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厅、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企业: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我省从2010年度起停止执行工效挂钩政策,通过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4号)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制定、备案、实施、确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制度,有利于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作的培训与指导,指导各类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按年度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本企业当年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实质上是工资集体合同,制定方案后,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要在方案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企业和工会的公章。企业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要坚持“两同步的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同步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同步提高。在不突破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基础上,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可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企业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提高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缩小企业内部工资差距。
  三、企业要依法进行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
  企业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后,应依法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备案。企业备案时,上报材料要齐全、相关数据要准确,实施方案、备案表、与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劳动工资年报数据要一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实施方案起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实施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提出意见。无异议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四、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确认工作
  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对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确认。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法扣除。企业报送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时,须附以下材料:(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上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三)前三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
  五、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晋人社厅发〔2009〕74号文件要求,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专项执法检查和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制定、备案、确认、落实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