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8 16:2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1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01
时效性 :6/30/2021
文号 :沪府发〔201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