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8 16:2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1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01
时效性   :6/30/2021
文号      :沪府发〔201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