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5 09:36: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7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失管综[2012]6号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江宁区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相关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参保人员,如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可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解备案手续后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对灵活就业期间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能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明确告知失业人员涉及其医疗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应及时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续保手续。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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