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计算农村户籍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2-25 10:08: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01
生效日期:2012年02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计算农村户籍失业职工保险待遇的请示》(六人社〔201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计发农村户籍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将省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发〔2011〕35号)下发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