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09:50:00 浏览:
发文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27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地抓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对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作为当前社会保障的中心工作,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使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新《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基金支出、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掌握了解,并结合各自工作贯彻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进行新《条例》的培训学习。具体培训安排为:
(一)2011年3月份,组织对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案例研讨。
(二)2011年4月份,组织对县(市、区)社保经办人员业务培训。
(三)2011年6月份,组织(三期)对企业劳资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确保在2011年上半年对全市专职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员轮训一遍。
三、广泛开展新《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新《条例》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内容之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做好新《条例》宣传工作。要重点宣传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主要修改内容,特别是调整和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及工伤认定范围、简化认定程序、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基金支出和加大强制力度等内容。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人群。要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各种方式,将新《条例》中与职工和单位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以通俗易懂的形式,送到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中去,引导职工群众知悉自身的工伤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工伤保险法律义务。
宣传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要注意掌握各种舆情动态,针对社会反应及时释疑解惑,为新《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及时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
近期,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制定或修订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以及经办管理服务方面的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也将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研究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政策标准。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本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功能,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将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五、切实加强学习贯彻新《条例》的组织领导
为开展好学习贯彻新《条例》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了以王亚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局医疗工伤保险科、法制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学习贯彻新《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学习贯彻新《条例》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县(市、区)在贯彻新《条例》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新《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医疗工伤保险科)报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