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长期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6 11:12: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09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劳社办发[2007]138号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确保工伤待遇的发放,现就对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养老金的补伤残津贴差额、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管理工作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长期待遇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享受长期工伤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报,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发生不符合规定领取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由经办机构从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尽快拟定新的工伤待遇发放规程,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信息资料,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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