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2-26 11:24:00 浏览:
发文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7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汕府办[2007]298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汕府办〔2007〕2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府办〔2007〕298号)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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