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2-26 16:10:00 浏览:
发文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0
生效日期:2007年08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甘价函[2007]142号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武市价[2007]105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属于全省范围内实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等有关规定,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立项,再向省物价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
此复。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