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2-26 16:10:00   浏览:

发文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0
生效日期:2007年08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甘价函[2007]142号
武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武市价[2007]105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属于全省范围内实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等有关规定,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立项,再向省物价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
  此复。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