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2-29 10:3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3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沪人社农发[2011]57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1]57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就2011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